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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的公务回避
时间:2021-12-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检察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4、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的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所在人民检察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向该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并说明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部门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是否回避的意见。

  (三)检察长作出是否同意检察人员回避的决定;对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会议,检察长不得参加。

  回避的检察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要求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5、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回避申请决定的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