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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须知
时间:2021-12-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检察机关控告受理范围:

  1、反映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其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办理案件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未向办理案件的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理案件的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向办理案件的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2、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等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3、反映人民检察院执法违法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二、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专用举报电话:0830-3112000;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09;通信地址:泸州市江阳区学院西路299号,邮编:646000。

  三、向检察机关控告反映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诽谤他人,否则必须负法律责任。  

  四、其他注意事项

  1、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请,只是启动对控告的审查程序,不必然导致检察机关支持控告人诉求。是否支持控告人诉求,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决定。

  2、控告申请不影响原决定或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3、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底。

  4、申请人应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理性地表达诉求,通过合法程序维护权益。

  5、如有其他事项需要了解,请向本院查询。